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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劳动争议"一裁终局"

  首次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明确规定 
 
  部分劳动争议“一裁终局” 
 
  
  据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6日开始首次审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草案规定,对部分如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案件实行“一裁终局”。
  
  “一调一裁两审”遇新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在就这一草案作说明时表示,中国于1987年恢复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随着1993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1994年劳动法的相继颁布实施,形成了“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即发生劳动争议先调解、再仲裁、再经两次审判的程序。这一程序制度对解决劳动争议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结构和就业方式的变化,劳动争议处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是近年来全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大幅上升,争议案件日趋复杂,争议内容日益多样化,调处难度加大;二是劳动仲裁机构和人员非专业化的弱点日益显现,劳动仲裁规则层级低而且因地而异,缺乏公信力;三是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

  草案针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尽最大可能将劳动争议案件解决于基层,强化调解、完善仲裁、加强司法救济,以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对仲裁不服可提起诉讼
  
  针对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等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规定,对部分如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案件实行“一裁终局”。

  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是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三是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草案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和解后反悔的,可以向劳动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的,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编辑:罗威


作者: 来源: 南方都市报 时间: 2007-08-27 09: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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