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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突击解雇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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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有个别企业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补偿办法存在误解,以为赶在新法实施前终止员工的合同,可以规避经济补偿责任。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对此专门进行了解读,指出突击解雇得不偿失,反而会导致企业内部人心不稳。从今日起,本报将请相关专家、官员连续解读《劳动合同法》。 经济补偿有过渡性条款 据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林景青介绍,《劳动合同法》在经济补偿方面设置有过渡性条款,对本法实施前存续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而按照国务院1993年颁布、目前仍然有效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农民工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企业应按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标准工资。按照省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的通知,对老员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符合规定的也要发给生活补助费。
这意味着,企业此时突击解雇这些员工,不仅毫无必要,且导致人心不稳还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实在是得不偿失。 “86930”员工有保护政策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还有一种情况,即广东对俗称“86930”的员工,有一个保护政策,合同终止在特定情况下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规定是: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因此,上述的“86930”员工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仍需向其支付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2008年1月1日前的生活补助费和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金,两部分费用合并计算。需要注意的是,老员工的生活补助费计算基数也是社平工资3倍封顶,但没有12年这个封顶。 因企业违法员工辞职有补偿 此外,林景青还强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的司法解释,由于用人单位自身的违法行为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更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可以马上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比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等等。
编辑:罗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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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捷 胡舒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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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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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7-08-29 10: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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