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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1700元,不良老板却只按830元工资标准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为寻求正当的权益,员工状告工厂。近日,东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工厂支付员工各种经济补偿3.2万多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7600多元。
工人受伤仅获6640元补助
据了解,2003年9月,付某进入东莞某五金公司工作。由于长期努力工作,付某的工资随工龄不断增加。两年后,其工资已涨到1700多元;不过,公司从其入职起就一直按月薪830元的标准为付某购买了工伤保险。
2006年9月,付某因工受伤,导致右髌骨粉碎骨折。据查,付某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784.83元。2007年2月,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付某为九级伤残,并从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获得按830元为月薪基数赔偿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40元。
法院:公司不足额购买工伤保险
在领取伤残补助金后不久,付某以公司未能按其实际工资标准购买工伤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将单位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各项经济补偿共5.7万多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856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五金公司应按付某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付某工伤待遇和为付某办理工伤保险。双方确认付某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784.83元,而五金公司仅按月薪830元的标准为付某购买工伤保险,导致付某仅从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获得按月薪830元为基数赔偿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40元。五金公司存在过错,故应按付某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1784.83元的标准,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为7600多元。最终,判决五金公司支付付某各种经济补偿共计3.2万多元。
编辑:罗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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