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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用黑导游最高罚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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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旅游条例》昨提交二审
旅行社用黑导游最高罚5000元 没有经营许可证的旅游中介,不得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不得招徕、接待游客,也不得为游客提供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记者获悉,昨日(25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广州市旅游条例(二审稿)》(以下简称《条例》)新增条款,对非法代办出入境和招徕游客的中介行为予以禁止。 新建扩建旅游区不得破坏生态 《条例》经过一审,有关游客权益保障的条款大部分未作变动。如严禁旅行社向导游收取“人头费”,禁止旅行社擅自将游客拼团、“卖猪仔”等行为;同时,游客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商店内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有权向旅行社索赔等。
针对现实中旅游资源破坏时有发生,《条例》特别增加了对旅游资源保护的规定。如“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区(点)等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旅游环境和生态环境。
与此同时,《条例》还要求,利用文物和具有较深厚历史背景和文化内涵的街区、建筑物等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确保文物以及其他历史文化资源安全。 导游信息须网上公布 针对目前部分旅游中介存在“浑水摸鱼”的情况,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需对中介加强监管。此次提交二审的《条例》增加相应条款,对非法代办出入境和招徕旅游者等中介行为予以禁止。《条例》明确指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不得招徕、接待旅游者,不得为旅游者提供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
根据《条例》规定,旅行社如果使用无证“黑导游”将受到处罚。“旅行社安排的带团导游,除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导游人员外,其他导游人员应当在导游服务机构登记的导游人员中选用。”记者了解到,假如旅行社违规安排带团导游,将可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导游服务机构应当将已登记导游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等级、语种、学历、从事旅游服务工作的经历等基本信息在指定网站上公布。不按规定公布的将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游客须尊重当地民俗 在一审过程中,有立法顾问认为,《条例》草案只规定了旅游者的权利,而没有规定其义务,应当增加相关规定。市人大法制委采纳了该意见,并在提交二审的《条例》中增加旅游者义务的规定:“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保护旅游资源、生态环境和旅游设施等。”
《条例》还增加相关规定:“广州市导游服务费标准由旅行社协会和导游专业协会共同协商定期发布。”有关人士表示,导游服务费标准的确定并发布是保障导游权益的重要手段,该条款是为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所设。
编辑:罗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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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洁娜 林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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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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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7-09-26 09: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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