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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业务员辞工后会带走客户,工厂表示在其辞职6个月后才能给付提成,期间却不给辞工者任何补偿。曾在东莞东坑镇打工的刘先生“真后悔当时与工厂签这样的合同”,如今为了1万余元的业务提成,他已经与公司交涉了两个多月,仍然一分钱也拿不到。对此,旗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蒋四清表示,在有关竞业限制的约定中,如果企业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约定条款则视为无效。
辞工6个月方能领提成
刘先生告诉记者,2002年他应聘到东坑镇一家纸品厂做业务员,入职之初底薪只有每月300余元,主要靠业务提成的收入生活。今年5月底,他办理了辞职手续正式辞工,但是去领薪水时却发现,除了能领到底薪外,今年接单的1万余元提成却一分钱都拿不到。
对此,工厂方面的解释是,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早已约定,为了防止业务员辞工后带走公司客户资源,业务员的提成需等到辞工后6个月才能领。刘先生无奈地说,他在纸品行业做了这么多年,换其他行业又不熟悉,很难马上找到合适的工作。而且,在这6个月的时间里,老东家表示不会提供给他任何经济补偿,他连正常的生活都将无法维系。
“万一到时工厂不认账,我又没了工作,那该怎么办呢?”刘先生为自己签了这样一份有竞业限制的劳动合同后悔不已。
跳槽险被索赔10万元违约金
受竞业限制困扰的显然不止刘先生一人,范先生更是险被老东家索赔10万元的违约费。
范先生2003年进入东莞市樟木头某玩具加工店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从2005年8月27日至2006年8月26日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范先生如果离开该厂,3年内不得从事与此相近似的工作,否则“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
签订劳动合同3天后,范某就离开了所在的玩具加工店,该玩具加工店称范先生已入职第三人处工作,根据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范先生支付违约金。
对于此案,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从《劳动合同》的内容可知,被诉人范某只有履行约定的义务,而申诉人却只有索偿权利并无补偿义务,申、被诉双方权利义务并不对等。因此,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补偿性对价条款的情况下,有关竞业禁止的条款应为无效条款。
普通员工不适用竞业限制
据旗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蒋四清介绍,一方面企业要求员工离职后数年内不准到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职;另一方面,又不与员工约定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这种由企业单方面约定竞业限制的现象,目前在东莞还是比较常见的。
蒋四清告诉记者,在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对竞业限制有更明确的规定,其中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普通的员工并不适用。而且,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在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要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蒋四清说,因此像业务员辞工后企业不付提成,又没有经济补偿的限制是无效条款,员工可以不予遵守,也无需支付违约金。
■名词解释
竞业限制
又叫“竞业禁止”,简单地说,是指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
竞业限制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从业人员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为自己和他人谋利益。同时,基于公平对等原则,为保护劳动者生存权利,竞业限制也规定用人单位要支付劳动者一定的补偿金。
编辑:罗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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