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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期应有补偿金 违约必须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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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终结后离职劳动者也有保密义务 民生政策解读 一个月收入才2000多元,离职却要赔偿300万元!广州某企业一打工仔抱怨说,单位为防止走漏商业秘密,规定员工离职要赔偿单位300万元。据了解,为了限制人员流动,一些企业几乎对所有员工都规定类似的条款。即将实行的《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则对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做出了明确规定。 保密期应有补偿金
一知名手机厂商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厂去年招收了一批通讯、电子专业的大学毕业生,一年后他们被一家没有合法牌照的“黑手机”厂以高薪挖走,同时带走的还有该厂独特的手机主板、外观研发技术。“结果造出来的手机几乎一个样!”该负责人说:“但他们离职时根据劳动合同交齐违约金,我们也没办法啊。”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专家表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一定期限内的竞业限制,实质是通过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劳动者就业或从业范围的方法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免被不合理使用。减少劳动者的劳动和创业机会,影响劳动者的收入,用人单位应付适当经济补偿金。
另一方面,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支付损害赔偿金。但是,在用人单位存在商业秘密、劳动者亦知悉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终结后,即使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仍然延续。 工作经验不应构成“秘密”
竞业限制也不是全盘听凭企业,“人、时间、地域”都有法律要求。研究劳动法的中山大学法学院教师黄巧燕提醒,应注意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劳动者工作过程中逐渐获得的进入其头脑知识体系内部、构成其自身劳动素质和能力的特殊经验、知识、技能严加区别。
她认为,是否商业秘密,有其法定条件(见《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能无限扩大,这对保护劳动者非常重要。如果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中获得的经验、知识和技能也列为商业秘密,招聘广告常出现的所谓“有经验者优先”就变为违法广告内容了。
编辑:罗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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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捷 胡舒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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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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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7-09-06 09: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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