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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劳动法》不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也需要给予经济补偿,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专家解释,这正是《劳动合同法》以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体现。此外,《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向高收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限额规定。
除上述的特殊情形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合同,但是续订的合同条件比原来的条件差,或是更不利劳动者,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同意订立合同,劳动者同意订立的;双方都不同意订立合同的,这三种情况用人单位主观并没有续订合同之意,最终造成劳动者不能续订合同的,应给予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解除劳动合同,或因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还增加向高收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限额。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如广州2006年社平工资是3027元/月,则最高是按照9081元这个基数来计算补偿金。如果月工资不超过市平工资3倍的,则不受12年年限的约束。
编辑:罗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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